近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速裁第三团队成功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2022年4月,原告高碑店某医院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原、被告双方因工作事宜产生分歧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辞退了被告李某。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追索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未果。此事经高碑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在了解上述案情后,承办法官付小东多次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并在庭审结束后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及法律规定分别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开展调解工作。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在庭审结束后的第三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了调解方案并于当天履行完毕,切实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及其他情形);(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及被吊销等)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近年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将司法审判和为群众办实事有机结合,将人民至上、群众路线贯穿司法实践全过程,以实际行动展现高碑店法院人的责任与担当,用司法温度守护一方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