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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男子被判拒执罪获刑一年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年09月20日     点击:

为全力破解执行难,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时刻保持高压态势,综合运用罚款、拘留、信用惩戒、刑事处罚等手段,依法严厉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7年210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就李某军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做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除位于高碑店市辛桥乡小青冢村学校东侧土地的地面附着物,排除妨害,停止侵权并将土地交由李某军使用。后李某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判决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找到李某,劝导其履行判决义务,但李某不予理睬,态度恶劣,丝毫没有履行之意。因李某一直侵占着李某军的宅基地,致使李某军无法盖房子,全家五辈人挤在五间房中,不能分家,实在没办法共同生活。李某军多次到法院上访,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72日,高碑店法院执行员刘卫国、桑恭哲、王文清,到辛桥乡小青冢村对李某实施拘留,在将被执行人李某带至李某家门口时,李某对执行人员进行推搡、抢夺戒具、撕扯掉执行人员的服装扣子和警服的警肩牌,企图逃跑,然后叫来其妻子、兄弟,还有姐妹、父亲聚众哄闹法院执行现场,在执行过程中有人抢走了执行员工作证、身份证、把执行干警抓伤,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庭审中,鉴于被告李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在案发后履行了执行义务,确有悔罪表现,高碑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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