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人员张某缓刑期间再犯罪情况,依法向当地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并向法院提出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在高碑店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强力监督下,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依法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决后,收监执行。
罪犯张某(男)于2013年11月24日,因债务纠纷问题,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周某打伤(轻伤),2017年3月20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缓刑考验期间,张某因吸食毒品,其驾驶证被交警部门锁定不能使用后,于是其又利用盗窃来的机动车驾驶证,将他人照片撕下来后贴上自己的照片继续使用,2017年8月30日,张某又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案发,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拘留。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后,积极介入此案,认真进行审查,对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77条和其它法律有关规定,及时地向高碑店市司法局提出了检察建议,建议社区矫正机构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向高碑店市法院也提出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2018年3月20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采纳我院意见,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原审对张某所宣告的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一千元。张某现已被投送河北太行监狱服刑。
该案的办理,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确保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也有力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法治权威,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