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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检察院监督再犯罪毒贩陈某、唐某二人被依法执行死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年01月18日     点击:

2017年12月2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特大贩卖毒品案件主犯陈某、唐某二人执行了死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了死刑执行临场监督。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罪犯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2009年3月5日,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12年3月4日止。2012年2月至7月间,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伙同唐某(广东省惠来县人)等先后6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8670克。2012年7月15日,在贩毒过程中被高碑店市警方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陈某、唐某二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罪犯陈某且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主观恶性极深,应当依法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陈某、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核准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处陈某、唐某二人死刑的刑事判决裁定。12月27日上午11时许,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陈某、唐某二人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在死刑执行过程中,高碑店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配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依法履行了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责,在保障罪犯同家属会见权的情况下,认真审核裁判、执行等各种法律文书,一同参与押解和验明正身,全程参与了死刑执行现场监督,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较好地维护了刑罚执行中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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