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作为农村常用的交通工具,其因经济环保、轻便快捷的优势受到普遍欢迎,而缺少安全意识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和安全隐患。近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方官法庭贾建东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而引起的身体权案件,促使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即时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为同村村民,均系未成年人。某天,原告乘坐被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在村里的公路上游玩时,由于被告操作不当造成电动自行车突然失控,原告摔伤。后原告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侧颞部硬膜下水肿、右侧颞部脑挫裂伤、左侧颞骨骨折、左侧颞部头皮血肿。后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的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将被告及被告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贾建东法官受理此案后,发现该案数额不大,且被告有赔偿的意愿,只是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同时了解到,原、被告系非常要好的同学和玩伴,遂以此入手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从法理、情理方面向双方做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以有效维持原、被告之间的伙伴情谊。另外,在双方委托律师的劝解下,被告家长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尽快解决问题,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2000元,并且当庭即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应当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提高安全意识,不要让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出行,不要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自行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也避免让未成年人搭乘其他未成年人的电动车,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和孩子一起严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高碑店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始终注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秉承 “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下一步,高碑店法院将继续采取“以案普法”、“法治宣传”等多种方式,提升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用实际行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司法保障。